政見


  • 我支持原住民祭儀應放假至少三天

    日前聲援馬躍.比吼 Mayaw Biho 的「一日年祭 文化如何傳承」記者會,於原民會前訴求原住民年祭假期應至少增為三天,原民會當日回應(http://ppt.cc/bu4xP)「將進一步彙整族人意見,積極與有關部會協調。」但卻又在文內透露過去「諸多部會業已指出,若僅原住民族人放假,恐將影響企業進用意願,反不利於原住民族權益。」我認為這種考量看似「體貼」原住民就業權益,實質上卻僅是包裹企業利益的恐嚇說詞。

    我國已簽署實施之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十五條第一、二款明訂:「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該公約第一條第一款更開宗明義說道:「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這些都是原住民祭典文化權主張的法源依據之一。

    秀雯長年在性別運動領域工作,深感根植於族群與文化的歧視,與性別歧視的問題在本質上如出一輒,「文化參與權」要求的是原住民身而為人、與漢人之間的實質平等,然而原民會關於「多放祭儀假會影響原民就業」的回應,卻是一種形式平等的產物,大家可以試想當我們在要求女性勞工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或配偶陪產假的時候,不也都是這些類似的說法在阻撓我們要求一個更合理的對待嗎?

    九月十七日正好是政府向民間團體進行「經社文公約」十五條定期報告內容初稿的審查會議,我呼籲原民會及原住民團體高度關切此會議,若原民會真心擔憂族人的就業問題,應當做的是敦促政府拿出魄力,加強以宣導或者鼓勵企業的方式,從制度面尋求解決原住民長期遭受就業歧視的問題,讓台灣實質地邁向多元的人權社會,而不是回過頭來壓抑原住民展現文化差異、甚至停止保存、發揚及傳播自己的文化!

    補充後續:

    9月11日我去法務部參加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的審查會議,審到公政公約第27條(有關「少數人的文化/語言權利」)時,針對原民會自己在報告中寫的段落「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祭儀權利,並沒有因為原基法的制定而自動被確認」,我特別發言指出,正因為原住民文化權的確保,往往需要(以漢人為中心的)法令在制度上配合修訂,而人權不應該停留在抽象的宣示,我具體提出原住民祭典至少應放三天假的訴求,並請在場的原民會、勞動部與主管「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內政部盡速展開跨部會協商。我認為相關主管機關必須思考同時保障原住民的文化權與就業權益,不應以企業可能因此不喜歡進用原住民為威脅,而拒絕保障原住民保存與傳承/發揚文化祭儀的權利。由於下一次原民會召開正式會議的時間會遲至十月,會後我也敦請原民會綜合規劃處王處長先行發文予相關部會,盡可能提早部會間溝通的腳步。希望這件事有好的結果,也邀請大家一起來關心。

    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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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秀雯參選政策理念

    【我的政策理念】

    此次參選,我有兩大政策理念,簡介如下。

    之後,我也將藉此次參選展開全台行程,向相關民間社團請益並與各地選民進行更廣泛的對話,以充實這兩大政策理念的內涵,擬定更細緻、在地化的政策主張。

    一、多元/性別正義:

    2015年6月我在紐西蘭召開的亞太綠人大會,代表台灣綠黨草擬並提出、獲大會通過的LGBTIQ(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Intersex, Questioning)權益決議文,將是我最關切與著力的政策,我也將在我國乃至國際串連合作的不同層次上,均積極促進多元性別平權的政治實踐,茲說明該決議文內容如下:

    多元性別平權是一個迫切且不容妥協的重要原則與政治目標,為此,我們決議如下:

    1.應在各級政府推動「多元性別主流化」(” LGBTIQ mainstreaming"),所有政府機關在制定、推行及評估各種政策與服務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多元性別群體的處境及需要,及其對多元性別群體的影響,尤其應該注意資源是否充足以及交叉歧視(多重歧視)現象的處理。考慮多元性別主流化政策在執行面的成效,多元性別主流化應由相當高層級的專責機構來負責統籌與協調。

    2.為達成多元性別平權,「反歧視」與「提高社會接納」是必須持續進行的兩個主要方向,此必須透過立法、教育與行政等各種手段來落實。在同性伴侶尚未能合法結婚的各國(包括台灣)將積極推動婚姻平權,保障多元性別組織家庭(包括收養)的權利; 此外,各級學校應實施多元性別教育;公部門應該積極與民間同志平權組織合作,發展出在地化的反歧視與提高社會接納的具體作法。

    二、永續/公平經濟:

    我在台灣的碩士論文寫的是「勞動、性別與女性主義法學」,在法國的碩士論文(「歐盟法下的醫療照顧與市場規則」)及博士論文研究主題(「歐盟法下的社會保護及市場規則」)則關注歐洲經濟整合大纛下,公共服務、社會安全制度與福利、勞動權益、國家補助與市場競爭公平性的議題。歐盟各會員國經濟規模與社會文化存有相當差異,而他們為了追求和平與繁榮所努力實踐的「一個歐洲市場」模式,與台灣過去二、三十年來加入國際經貿組織(如加入WTO)或試圖參與、簽署國際經貿協定(如FTA、TPP)乃至兩岸之間方興未艾的ECFA、服貿、貨貿等合作基礎的條件當然不能直接類比,不過,有許多衝擊與問題卻是類似的,這些問題沒有萬靈丹式的答案,我也不認為立委的角色與職權對於這些問題擁有立竿見影的發揮空間,但我認為台灣在參與國際(或兩岸)經貿組織或簽訂經貿條約(協定)之時,在程序面,必須加強國會監督、資訊公開以及一般公眾意見的參與,在實質面,則必須確切進行主權/台灣自主性、環境、文化、經濟以及對社會不同階層的影響評估。程序面的要求,可以透過修訂已通過的「條約締結法」或制定「兩岸締結協定條例」等法律來促進,實質面則必須積極監督行政機關並與各領域公民團體積極合作才可能在政治上真正達成「永續、公平」的理想。

    性別永續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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