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見


  • 廢除區段徵收,落實土地正義

    現行區段徵收制度因抵價地的制度設計,加上資訊不對稱,時常引來地方派系、財團與投機客事先介入低價收購農地,再坐享日後增值利益,反而以農為生的農民與世代居住的一般居民,因且欠缺專業知識與事前資訊不足、無力抵抗,而遭驅逐迫遷,流離失所,衍生嚴重的人權侵害問題。

    我主張:

    ‧ 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廢除區段徵收規定

    ‧ 土地徵收應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徵收需符合最後手段性,亦即必須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

    ‧ 土地徵收需落實聽證程序,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進行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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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動農地農用,強化農業價值

    自從2000年的農發條例修正案大開農地炒作之門以來,各地良田不斷種出一棟棟「豪華農舍」。以宜蘭為例,蘭陽平原已經流失近一成農地,平均一天「種出」兩棟農舍。豪宅農舍不但破壞宜蘭農田與地景,快速轉手的投機歪風更造成地價飛漲,生活污水遺害灌溉水圳,炒高的地價與流失的農地更嚴重阻礙有心務農者無法取得耕作土地。

    我主張:

    ‧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移轉資格必須為自然人農民。

    ‧ 農舍興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且嚴格規範並稽查90%以上面積仍需維持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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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動國土計畫,落實區域治理

    長期以來,政府始終迷信經濟發展,政客也以土地開發手段來攏絡派系,取得或維繫政權,濫用區域計畫法的使用分區變更與開發許可制以及都市計畫法之個案變更程序,讓個案開發可以輕易破壞國土分區使用管制功能。而內政部作為國土利用與管制的中央主管機關,幾乎未曾善盡把關職責,於是我們看到海岸地區過度開發、工業區設置毫無節制、違章工廠林立、都市計畫肆無忌憚浮濫擴張、住商工農分區交雜錯置與山坡地超限利用等人謀不贓。

    我主張:

    ‧ 藉由國土計畫法與國土規劃的推動過程,導入更全面的公民參與機制,落實台灣的直接民主。

    ‧ 透過廣度、深度俱足的民眾參與,凝聚全民共識,務實規畫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等四大功能分區。

    ‧ 依環境現況和土地承載力,審慎規劃各分區區位與面積,並從嚴訂定容許使用項目與管制事項。

    ‧ 明定城鄉發展地區外之其他分區,除非為國防、公共安全或天然災害應變、災後重建,方得個案變更,否則應循國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城鄉發展地區,始得開發。

    ‧ 打破行政疆界,明定山林水土保持、水資源運用、地層下陷整治、污染防治、海洋資源與海岸管制、公共運輸等區域聯合治理的權與責。凸顯區域特色,發展效益根留地方的在地經濟。

    ‧ 明文賦予將原住民族的保留地、部落所在地、祖靈地、主要祭儀場所、農耕地、現有核心傳統生活領域,劃為原住民族特定區之法源,配合原住民自治相關法令進程,落實原住民實質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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